保定施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5)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新华网河北频道 发布日期:2016-05-11 10:52 字号:T|T
摘要:保定市自5月1日起施行新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4号)、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5号)于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和各受委托银行有权对售房单位(售房人)及借款人贷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行为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贷款管理人员对办理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每年根据贷款的发放、回收、逾期情况对受委托银行进行考核检查。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要不定期检查开发商及项目进展情况,对所贷款的楼盘跟踪调查,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期房转现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七条 借贷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时,暂停办理异地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时,购买新建住房申请贷款的,施行轮候制。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保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并办理贷款的职工本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各受委托银行,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5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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