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施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4)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新华网河北频道 发布日期:2016-05-11 10:52 字号:T|T

摘要:保定市自5月1日起施行新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4号)、原《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5号)于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六章  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以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两种贷款期限原则上一致,以所购、建住房作为共同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保定市区域内受委托银行均可申请承办组合贷款业务,管理中心与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度,相关规定按照《组合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咨询,可以贷款的,根据不同情况领取贷款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备齐规定的相关资料后送交管理中心审核。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住房消费行为是否真实有效、首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借款人、配偶、保证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公积金情况;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真实、稳定,有无足够的偿还能力;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贷款担保是否可靠。对贷款有异议的,要进行贷前调查。管理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不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借款人并告知拒贷原因;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停止向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的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中的抵押、质押、保证和公积金联保条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的拨付。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三十条 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内(含)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须在贷款满12个月后办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管理中心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终止。

第九章 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置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要落实贷款责任人制度,加强贷后原始资料(文本档案及电子档案)存档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做好贷后的违约处理:对欠还1-3个月的借款人,采取电话、上门催收的方式;对欠还4-6月的借款人,采取发放《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并冻结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等方式;对欠还7个月以上或已到期恶意不还的,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依法提前收回或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认真做好贷款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按月及时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公积金贷款回收情况及欠还、逾期贷款明细报表。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虚构贷款条件或持伪造资料办理贷款的,自该认定之日起取消其3年时限内申请贷款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停止放贷或提前收回贷款,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在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送《到(逾)期贷款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送达时间为准),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六)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公积金的或累计满12个月(含)的。

第三十九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策 关键字:保定施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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