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发布营改增文件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6-04-08 15:31 字号:T|T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届时,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届时,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我市“营改增”工作顺 利开展,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备案管理、发票管理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备案管理

(一)原在地税使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要于2016年4月20日前,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征收品目确认手续;原在地税未使用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要于2016年5月15日前办理征收品目确认手续。

(二)国税机关已完成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相当于营业收入515万元)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上述期 间增值税销售额不足500万元但需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要于2016年4月20日前,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和单位公章,到所属县(市、 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兼营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重新做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7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差额征税备案手续。

二、发票管理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使用国税机关发放或监制的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和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月均销售额高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月均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线开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不具备条件的纳税人可选用通用手工发票(E)或定额发票。

使用地税景点门票、路桥通行费收费专用发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另行通知。

(三)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要于4月20日前,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和单位公 章,到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税控设备、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领购事项。

应使用其余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要于4月20日前,携带原地税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到所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发票领购事项。

(四)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10日前,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营改增政策和税控软件操作免费培训。具体时间由所属县(市、区)国税局另行通知。

三、申报征收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6年4月(含本数,下同)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

试点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月(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除外),自2016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2016年5月份的增 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类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季度,自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 2016年二季度(5-6月)的增值税。

(二)对2016年5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5月1日后继续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维持原地税定额不变。

(三)原地税使用的CA证书和税库银扣款协议可以继续使用。

(四)网上申报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参加国税机关组织的网上申报软件操作免费培训。具体时间由所属县(市、区)国税局另行通知。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责任编辑:马策 关键字:营改增保定保定发展营改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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