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支招:二手房买卖流程八步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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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支招
来源:互动房缘网综合整理
发布日期:2015-02-24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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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住房已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随着房价的居高不下,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二手房,但买入二手房的流程较一手房繁杂,很多地方不注意可能就会吃大亏。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下二手房交易的一般流程,即将买入二手房的购房者快点看看吧,别等买房时再犯糊涂。
同住人反对 售后公房的意外风险
黄浦区某新村内的一套公房房源因买卖纠纷闹上法庭,近日已获判决。业主刘某因欠孙某钱财,而将自己持有的一套位于黄浦区的售后公房"抵押"给孙某,并公证委托孙某挂牌出售,所得房款用来还清债务。刘某在与购房者夏某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之后,即将办理产权交易时,区房产交易中心经过产权调查,发现刘某持有的这套房屋还有其另外两个亲戚长期居住。于是房产交易中心提出,虽然此套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刘某一个人的名字,但须得到同住人签字同意出售时,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但是,同住人均表示不愿意签字,过户手续无法办理。而此时,购房者夏某已经支付了七成房款,并约定在过户当天支付剩余房款,见交易无法进行,夏某便要求刘某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及房款,但业主则表示,收到的房款已用于还债,无法退还。于是,夏某将业主刘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者所有定金及已付房款,并赔偿20%违约金。
汉宇地产法务部高级经理施俊华分析,"须同住人同意方可出售"这一规定非常特别,目前上海仅黄浦等三个市中心区的公房房屋出售时适用此规定。根据上海市《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要购买公房产权必须征得其他具有购房资格的同住人同意并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但是在实践中,一部分购房人受利益驱动,在未征得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私刻或盗用图章、伪造签名的方式取得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而一些公房出售单位对此类协议也疏于实质审查,即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购房人在获得公房产权后立即将房屋再行出卖,以达到独吞房款、中饱私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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