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年闹分手 一方起诉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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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民网
发布日期:2013-08-0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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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热恋青年同居两年,共同买了一套房,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分居。因房产问题,男方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经东港区法院调解,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付给女方房屋折价款10万元。
热恋青年同居两年,共同买了一套房,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分居。因房产问题,男方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经东港区法院调解,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付给女方房屋折价款10万元。
2009年3月,时年23岁的李某(男)和20岁的王某(女)偶然相识,一见钟情,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在同年11月双方开始同居,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011年年初,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101平米价值43万的楼房,房屋首付款由双方共同交纳,男方出了12万元,女方出了6万元。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人的名字,剩余的房款双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但是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双方在同居期间矛盾不断,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而且互不让步,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两人便开始分居,2013年2月,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
法院审理期间,双方亲属纷纷加入分割财产的行列,他们为了维护各自子女的利益,一见面就相互攻击,甚至拳打脚踢,双方的关系一度恶化。经法院调解,双方最总达成调解方案,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随后,李某将10万元房款通过法院过付给了王某。最终两人和平分手。
【法官评说】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会引发许多的婚约财产纠纷和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办案法官介绍,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以及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中,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需就取得财产的方式和实际支出人进行举证,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以支出人和支出比例为准,否则难以分得财产。同居者要避免风险,就只有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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