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9月10起实施(3)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日期:2014-09-09 10:13 字号:T|T

摘要:新鲜出炉的《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将从9月10日起施行。在上一份由我市13个部门联合在2006年拟定出台的供热管理办法服役8年后,这份有效期5年的新办法将首次贯穿于今年的供暖季,其现实操作性如何也将同时受到市民的考量。

●第四十三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问题:今年供热主管单位的投诉应答电话有没有发生变化?能不能提前公布?

解读:今年供热主管单位的投诉电话没有变化,仍旧沿用往年的投诉电话。分别是:

市供热办:5061081  北市区供热办:2025756  新市区供热办:5953390   南市区供热办:5078651。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问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机构都有哪些?测温费用谁来承担?测温方式怎样得到双方认可?

解读:目前我市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温检机构,但具体制度及其细则正在协调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和完善。

同时,记者从网上查询,其他省市已经有先例,例如秦皇岛成了专业的检测队伍,对于供热问题具备裁定权。

●第四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的,应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采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用户的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可收取按面积计费总热费的20%,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问题:对串联式供暖用户要求停暖减收费,这两条适用吗?为什么新文件中仍没有见到对这部分用户的具体解释?

解读: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出,事实上,串联式供暖本来就不具备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的条件。因为只要是一户停暖,势必会影响其他居民采暖。随着并联式供暖的推行,串联式供暖最终将淘汰,所以新文件没有再过多涉及。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问题:人们对去年减免优惠政策的迟迟不到位记忆犹新,今年的补贴政策能否提前预告到位?

解读: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去年的补贴已经下发到位。今年的补贴能否提前到位现在还不好说,但能确定的是,这笔补贴肯定能下发到位。

责任编辑:郑世娜 关键字:保定房产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供暖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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