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播发: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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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闻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18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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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七、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二十四)发挥城镇带动作用。编制以县(市)域为单元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水、电、路、气、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因地制宜实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完善城乡一体客运网络。加快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财政资金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持续、稳步增加,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用地市场、金融市场。增加信息惠农、技物结合的专家服务,加大先进实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奖励力度。
(二十五)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的农业企业,鼓励工商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培育一批独立的农业经营法人实体。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重点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大型农产品流通主体。加强农村流通设施和流通网络建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百城购物·供销社超市”计划,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强化城乡产业联动,发展连锁直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务,加快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实用人才特别是农村青年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六)加强新农村建设。对县(市)域村庄进行定级定位,划分中心村、基层村、特色村、搬迁村,针对不同类别村庄分别提出规划建设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推进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统建共享,打造一批新民居示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对基层村,重点推进厕所改建、饮水工程、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村庄绿化、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着力改善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对特色村,依托现有村庄特色,尽可能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彰显燕赵特色。对不适宜人居的边远、小型村,实施搬迁整合。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改造工程、通信升级工程、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研究制定治理“空心村”政策措施。
八、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七)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占用耕地,避让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突破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园区。严格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用地。统筹城乡发展用地,积极推进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探索开展人地挂钩。建设节地型城镇,严格用地标准,加强节地考核,开展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着力盘活闲置土地。用好用足地下地上空间,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在结构调整和压减过剩产能中退出的企业用地,给予优惠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加快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完善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落实不动产税收政策,逐步减少城镇建设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
(二十八)创新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多元化可持续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加大各级财政对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发行市政债券。建立动态平衡的政府偿债保障机制,防范债务风险。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运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探索建立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市场和管理机构。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阶梯电价、阶梯水价、阶梯气价制度,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
(二十九)健全城镇住房制度。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推动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健全住房供应体系,稳定增加商品住房供应,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实现住房供应多元化。健全保障性住房制度,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实行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制定公平透明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调整完善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建立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努力提高城镇物业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文明社区。
(三十)优化行政区划格局。建立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合理拓展中心城市行政区规模,有序推进设区城市周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市)撤县设区,纳入市辖区管理,解决市县同城、重名等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中等城市适时提升为区域中心城市。适时调整部分县(市)城区区划设置,推动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撤县设市。对设市城市城区范围内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镇撤镇设街和村改居,理顺行政管理关系,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扩大省直管县(市)和强镇扩权改革试点范围,审慎稳妥推进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乡撤乡设镇。重点镇设立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其他镇(乡)政府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选择具备一定规模和经济基础的建制镇,开展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工作。
九、强化推进措施
(三十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成立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政策落实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党委和政府都要把城镇化工作摆在全局的位置来抓,明确城镇化工作机构,给予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加大对城镇化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经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三十二)完善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河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各市、县(市)都要根据当地实际,相应制定新型城镇化规划,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智力资源,积极开展城镇化重大课题研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调整修订和制定符合新型城镇化需要的规章政策,大力推动人口、土地、投融资、住房等各项制度改革,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公共政策公示、公布和听证制度建设,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利益,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包容发展。
(三十三)开展试点示范。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需要,突出重点、分层次、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工作,在户籍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体制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确定一批城镇化改革试点市、县(市)和乡(镇),赋予先行先试的权利。继续推进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生态城市试点,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小区、优秀建筑、特色风貌街区、景观街道等示范项目评选活动。
(三十四)加强干部和人才培养。统筹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资源,适时举办多层次新型城镇化培训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快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领导干部推进城镇化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培养和引进规划建设管理人才,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三十五)搞好评估监测。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每年发布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报告。制定新型城镇化发展评估体系,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及时公布督查和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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