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物业那点事:物业哪些行为侵犯了业主权益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日期:2014-03-10 12:00 字号:T|T

摘要:本次出镜:吕二军,专职律师,曾受聘河北农业大学等高校授课。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多次受市里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咨询。

本次出镜:吕二军,专职律师,曾受聘河北农业大学等高校授课。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多次受市里委托处理法律事务和提供咨询。

最近一段时间,晚报热线经常接到市民反映自家小区里的一些问题,有的是共用绿地被改成停车场,有的是因为停车位发生纠纷。本次晚报律师团给大家讲解一下,在小区里,业主和物业的权利、义务。

不买车位

私家车就不让进

——不合法!

问:小区设了停车位,但是不交钱不能用,还不让家里的车进小区,这样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呢?

解答: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本条“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中,业主依法享有的是指:业主所在土地、房屋得到政府规划批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主体系业主,而非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

从上条法规中可以看出,小区里设施的使用权是业主,物业单位不能私自限制业主的合法使用。所以物业以售卖停车位为理由不让业主的车进入小区,是不合法的。

小区要把绿地

改成停车位

——不合理!

问:买房时承诺有40%的绿化,但是现在要把绿化改车库,不买车库车也不让进,大家的怨声很大。

解答:《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主要约束的是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行为。就业主而言,不能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就物业服务单位来讲,也是同样的,比如擅自在公用道路上画停车位,无论是否收费,都是违反本条规定的,同样擅自将规划好的公用绿地改作他用,也违反了本条规定。

小区里

广告物业随便贴

——不允许!   

问:我们小区里有很多广告,楼体上、楼道里、电梯里甚至走廊上都能看见,看得人心烦,关于这方面有规定吗?

解答:在《条例》中,规定了“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作为业主,要多注意本条了,在接受物业服务过程中,还要行使好监督权。现在小区里常常在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利用电梯门、路灯杆、大门口、车棚等载体上进行广告发布经营,允许在小区内公共场地内进行经营而收取费用等等,同时物业服务单位的这些行为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允许。对此种情况,业主有权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求物业服务单位将经营收入列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护养护资金。

物业都要为

什么负责?

得看服务合同 

问:我家被小偷给偷了,丢失了很多财物,但是小区物业告诉那几天小区监控坏了,没有监控视频,真郁闷啊!

解答:物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自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承担各自义务并享有各自权利。所以,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定要认真阅读,并在生活中注意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履行了合同。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也应当注意按合同约定,谨慎注意物业服务内容是否到位,否则,即使是有其他因素产生的损失,也要有物业服务单位埋单。例如:物业服务设施中的各区域的监控发生损坏,未及时维修,恰巧在期间,业主财产被盗,那么物业服务单位就会因未履行合同约定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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