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大限”解答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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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3-10-0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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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垄断了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房地产商垄断着商品住宅供应。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
房地产商从政府得到的土地使用期只有70年,如果单纯从契约的角度看,购房者的所有权利都来自房地产商的转让,当然也不能超越房地产商原有权利,土地使用期自然也就不能超过所谓的“70年”。
而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在人类历史大多数情况下,都允许居民自行建设房屋。而在“政府垄断城市土地,开发商垄断商品房供应”的语境下,城市居民让渡了自建房屋的自然权利,开始依赖开发商供应住房,他们也为此付出高额的房价,甚至沦为了“房奴”。他们有理由相信,“我所购买的房屋,能为我及我的后代世代所享,即使因公共利益被征收、征用,也应该获得补偿。”让城市居民在70年后,继续拥有所居之所的土地使用权,并非来自契约,而是来自政府应有之义。
也正因为此,《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却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这两个法律存在一定矛盾。“自动续期”意味着并不须经过任何申请,也没有谈及有偿还是无偿。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之前,地方政府自然将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2009年,山东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的20年土地使用权当年6月份到期,当地相关部门为此制定了临时解决方案,100平方米的住房续期约需要6万元费用。
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愈发迫切,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宜早不宜迟。希望立法部门能够从保护业主权益、现实可行性、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早日消除盘桓在公众心头的“70年大限”忧虑,让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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