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不再新建经适房 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2)

扫描到手机 全国楼市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4-07-24 16:36 字号:T|T

摘要:今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经适房、限价房拟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配售型保障房将不再采取备案家庭轮候的方式,而是采用类似目前自住型商品房的项目登记制度。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提出7条修改意见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介绍,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书面征求了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保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最终提出了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7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不应强制商品房配建保障房

商品住房用地是否需要配建基本保障性住房,应当由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确定,不是所有商品住房用地都要配建。

此外,在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中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2.基本住房管理系统“谁来管”要明确

应当明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义务。

建议修改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支持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3.企业自建房配租配售对象不宜“搞特殊”

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配租型保障房,应当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配租管理;产业园区面向园区内就业人员建设的集体宿舍,其准入条件、审核分配程序和后期管理要求均与本条例建立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不同,建议不纳入条例调整范围。

企业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的配租型和配售型保障房,可优先分配给符合本条例规定准入条件的本单位职工;配租配售对象、审核分配程序、后期管理等,也应当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保障性住房一样,不宜再单独规定。

4.配售型保障房应有产权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本质上由政府出地、购房家庭承担房屋建设成本,满足自住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

购买家庭通过购买,获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部门应向其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根据合同约定,购买家庭只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和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购买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权证明。”

5.基本住房封闭管理要明确职责

要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县政府、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基本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特别是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在基本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环节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后期管理措施,采取合同约定、信用管理、行政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管理,保证封闭运行制度得以落实。

6.加大对骗租骗购惩处力度

对于提供虚假申请信息、骗租骗购的,不符合保障条件后拒不退出的,以及违反基本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管理制度等行为,应当在国家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尽可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7.非京籍申请应依据户籍制度改革

由于居住证制度国家和本市均未正式出台,制度内涵尚不明确,法规不宜直接援引。

建议修改为:“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享有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基本保障性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郑世娜 关键字:经适房政策保障房建设住房保障保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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