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河北计划改造棚户区14.1万户

已开工6.52万套(2)

扫描到手机 全国楼市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4-07-03 11:27 字号:T|T

摘要: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2014年河北全省计划改造棚户区14.1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13.4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0.1万户、国有林业棚户区0.0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0.6万户。截至4月底,全省已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6.52万套,占年度任务的46.2%。

棚改各项政策支持到位

河北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将推进棚户区改造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从2007年9月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后,省政府通过印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28号),明确将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纳入城市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2008年起,河北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又将棚户区改造作为“城市居住条件大为改观”基本目标的重要内容强力推进。

近年来,河北省连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从土地、资金、税费减免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对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在土地供应上,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对于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对棚户区改造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不能独立分宗的地块,可通过协议方式供地;由企业自主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属于原拆原建且利用企业原有存量划拨用地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在资金支持上,省级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支持(2013年安排各类棚户区补助资金规模达7.45亿元),同时规定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应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涉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收费问题时,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对被拆迁居民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或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得安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款或安置住房折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针对棚改配套设施建设,棚改安置原居民的住宅,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按70%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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