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业主门前圈地泛滥 部门称破坏绿化将罚款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日期:2014-06-11 08:12 字号:T|T

摘要:问题反映:王女士来电称,自己居住的小区一些一楼住户破坏绿化、“圈地”成自家的菜园,有的还要搭建阳光房。“对这种行为,有没有什么政策方面的规定?”王女士希望可以了解一下。

问题反映:王女士来电称,自己居住的小区一些一楼住户破坏绿化、“圈地”成自家的菜园,有的还要搭建阳光房。“对这种行为,有没有什么政策方面的规定?”王女士希望可以了解一下。

3092070热线记者杨宪敏:记者了解到,《保定市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七)未经审批擅自破坏绿地改作他用;(八)擅自修剪由园林部门管辖的绿地花草树木;(九)其他破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须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辖区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管执法、社区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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