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区北大冉村、中冉村征地193亩,补偿总额4216万元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互动房缘 发布日期:2017-05-15 10:29 字号:T|T
摘要:据清苑区人民政府网,2017年5月9日,清苑区征地12.8385公顷,约合192.58亩,清苑镇北大冉村征地181.73亩,清苑镇中冉村征地10.85亩,征地用途均为商服用地。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总额近4216万元
据清苑区人民政府网,2017年5月9日,清苑区征地12.8385公顷,约合192.58亩,清苑镇北大冉村征地181.73亩,清苑镇中冉村征地10.85亩,征地用途均为商服用地。区片价标准为17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总额近4216万元。
征地详情如下:
征地原文如下: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清政征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保定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转用征收集体土地12.8385公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6条、第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中冉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1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5]1358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8日
4、项目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清苑镇中冉村北侧、发展街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农用地0.723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征收土地位于清苑区第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0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25.8020万元,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清苑镇中冉村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0万元/公顷,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给青苗所有权人。不涉及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办法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民安置为货币途径进行安置(不涉及不予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该批次已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时进行了土地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清苑镇中冉村村委会核实补偿登记。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核实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认可土地调查确认时进行的土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公布期满之日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9日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和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清政征字[[20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批准保定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转用征收集体土地12.8385公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6条、第4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北大冉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1、项目名称:保定市2015年度第三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1号地
2、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冀政转征函[[2015]1358号
3、项目批准时间:2015年12月28日
4、项目批准用途:商服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保定市清苑区清苑镇北大冉村集体
2、征收土地位置:位于清苑镇北大冉村西南侧、发展街北侧。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农用地12.1155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征收土地位于清苑区第I区片,区片价标准为174.0000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2108.0970万元,由区财政一次性支付给清苑镇北大冉村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0万元/公顷,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给青苗所有权人。不涉及地上附着物。
五、安置办法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民安置为货币途径进行安置(不涉及不予安置)。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该批次已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时进行了土地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清苑镇北大冉村村委会核实补偿登记。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核实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认可土地调查确认时进行的土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公布期满之日起,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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