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小区的公共绿地被私自侵占怎么办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日期:2015-05-13 10:23 字号:T|T
摘要:杨滨旭律师解答:从表面上看,个别业主的“圈地”行为仅是简单的自私自利不道德的行为,不涉及法律问题。
杨滨旭律师解答:从表面上看,个别业主的“圈地”行为仅是简单的自私自利不道德的行为,不涉及法律问题。其实质是对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权利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是属于本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不是属于个别业主的私人财产,应有小区业主共同使用或为全体业主服务,即便是改变小区绿地的用途或做其他处分也应由全体业主通过民主程序共同决定。
针对个别业主私自侵占绿地的行为,全体业主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制止个别业主侵占绿地的行为,并要求其恢复原状。《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上述管理服务义务时,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或者由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占绿地的业主恢复绿地原貌。《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小区的公共绿地在为业主们提供新鲜空气也美化了居住环境,只有全体业主共同维护,才会使我们的小区更加美观、舒适。
在当今繁华的城市中,土地资源已越来越稀缺,所以高层公寓也逐渐取代了原来的平房,普遍成为老百姓新的生活空间。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就是其中之一。
刚刚入住高层公寓的个别业主还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总是怀念曾经平房独院的生活。所以小区里的公共绿地就成为个别业主抢先占领的“宝地”。有的建小房,有的开菜地,使得原本井然有序的小区环境遭到了破坏。刘女士是3年前入住到某小区的业主,谈起这几年小区的变化刘女士无奈的说当年选购该小区的初衷就是看重小区的绿化环境,可现在的小区绿地被个别业主圈的仅剩几块了,大家都对圈地业主不道德的行为无可奈何。请问法律上有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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