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八条试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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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日报
发布日期:2015-05-1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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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八条试行措施。
为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八条试行措施。
一、建立例会制度。市规委会、土委会、房地产项目联审会每月召开一次,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周召开;规划联审会每月召开一次,于市规委会召开前一个工作周召开。以上四个会议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召集,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集。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局、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和督办落实。
二、限时印发纪要。市规委会、土委会、房地产项目联审会、规划联审会召开后,相关会议纪要于一周之内下发。其中市规划局、国土局、行政审批中心起草时间为2个工作日,发文运转时间为3个工作日。会议纪要印发后在最短时间内发送到相关项目单位。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国土局、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
三、建立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一个项目的同一许可事项涉及多个处室审批的,由该单位组织相关处室会审签批,保证每个部门的业务审批一次性办结,杜绝由开发单位逐处室跑办的现象。责任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规定办结时限。一个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情况下,保证在一周之内审批完毕。个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审批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延时须提前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
五、灵活评审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分项进行的工作,能一次完成的要一次完成。因特殊原因个别成员单位临时缺席的,可组织到场单位先行踏勘、审图和验收,缺席单位事后单独补办手续。责任单位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
六、及时退还垫资。对市政府招挂牌出让土地需市财政支付开发企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辖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自接到申请(企业相关手续完备)之日起最迟4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工作。责任单位为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
七、简化冗余环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照分析,由项目申报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日照复核报告》,市规划局据此进行规划审批,不再进行与日照相关的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八、逐步充实完善。本措施于2015年5月1日起试行,并在实际运行中不断修改、完善。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监督举报电话:3088271、3088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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