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扩围试点暂停 房地产税在决策层中占主导地位(2)

扫描到手机 全国楼市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日期:2014-03-08 08:55 字号:T|T

摘要: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的情况均不相同,“房产税”的相关内容,未被纳入2014年住建部将要开展的重点工作当中。在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负责人部署新一年工作的时候,住建部部长姜伟新甚至对房产税问题只字未提。

 

按照这一已经获得最高决策层首肯的总体思路,房地产税将不仅涉及新增房屋持有环节税负的工作,还将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涉及土地税费的归并工作,因此这一改革的工作量极大。与土地有关的主要税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归属地方财政。按照当前研究的“房地产税”思路,第一步很可能将首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目前仅对经营生产性物业征收的房产税合并征收,湖南、湖北已经提交了以这一归并征收为方式的有关研究方案。

所谓现行房产税,即1986年开始实施征收的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只对城市经营、生产性物业征收,城市居民住宅豁免征收。但在2010年房产税改革初期启动时,财政部曾一度提出对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对城市居民住房的豁免优惠。

谁来主导

显然,“房地产税”的改革,不再是简单的加法,而变成了复杂的加减法。不过这也意味着房产税从短期调控房价的手段,开始纳入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当中,而一旦从“控制房价手段”的名单中退出,住建部就很难继续维持这一领域工作的主导权。

为了推进此前的房产税试点有关工作,国务院层面设立了房产税试点征收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是这一联席会议机制的参与部门。除最初一年外,住建部一直是这一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部门。

在提出房产税改革工作之初,财政部曾一度是房产税改革的牵头部门,其具体工作由财政部税政司地方税处承担。正是这一部门提出了对现有1986年版《房产税暂行条例》修订,取消城市居民个人住房豁免征收的优惠。但是,这一思路由于牵涉利益太过广泛,且执行难度颇大,而最终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版《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也未有结果。

实际上,在2009年~2010年期间,对于房产税的问题,财政部与住建部一直分歧巨大。住建部坚持增加房屋持有成本是长期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手段,并可以在短期内控制房价的快速上涨。但是,财政部则坚持认为房产税的改革是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财政收入来源的体制改革工作,因此需要系统开展,不能将房产税作为控制房价的手段。

但是,此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问题成为上届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之后,住建部于2010年开始牵头房产税的有关改革工作,从而促成了上海、重庆两个城市房产税的试点征收。但是,原有的房产税仅是“简单加法”方遇到阻力不小,而涉及“减税”的“房地产税”显然已经再难由住建部牵头推进了。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