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共建房企违规黑名单 挂钩融资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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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楼市
来源:中国经营报
发布日期:2013-10-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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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房地产长效机制进入征求意见的当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证监会等七部委已经开始着手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记录的“黑名单”共享系统。
在房地产长效机制进入征求意见的当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证监会等七部委已经开始着手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记录的“黑名单”共享系统。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有分散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多部门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信贷违规”“销售违规”等系统,将被整合为统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系统”,在所有涉房管理的中央部委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系统共享实现后,在任何有关房地产开发领域和环节所出现的违规问题,都将在系统中显现。依据这一信息系统,针对任何领域的违规行为,涉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管理权限,均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获取和融资限制处罚、限制相挂钩。
整合“黑名单”
“我们没有‘黑名单’这个说法,但是我们确实着手在做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10月16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证实,他表示,这项诚信记录系统的整合工作,是按照国务院之前的统一部署展开的。
按照国务院做出的工作部署,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均已参与到此项工作当中,跨部门的定期协调机制有望于近期启动。作为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的主管部门,住建部将牵头此项工作。
由于房地产行业属于资源整合型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条涉及环节众多,因此,多个部门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并伴生处罚权。但是,在原有监管体制下,各部门之间对企业违规信息、处罚信息鲜有共享。
目前,有关房地产企业不同环节与信用记录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住建部管辖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信息系统、商品房销售记录系统;国土资源部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管辖的房地产企业涉税信息系统;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企业信用系统;证监会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和IPO信息系统等。
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工作设想和前期论证,上述多个系统将整合到统一的信息平台之上,形成统一、可查询和包含“自动报警”设计的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系统。在这一系统平台上,所有注册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土地获取、银行信贷等关键信息,都将在不同管理部门之间形成共享。对于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系统将自动生成“黑名单”。
挂钩融资、拿地
多位参与此项工作前期研究论证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大幅度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成本、提高跨部门监管效率”是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共享建设工作的最主要初衷。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记录分散在各部门,房企违规的成本相对较低。
记者了解到,除有囤地记录企业证监会将限制其再融资并禁止IPO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领域的违规行为处罚,基本局限于处罚部门职权范围之内。如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最重即是吊销项目预售、销售许可证,而不涉及其他跨部门领域的处罚。
“我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质量领域的一次违规,将形成终身记录,并在系统中显现,同时,其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据这一条违规记录,对其他领域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或者处罚,比如限制拿地、限制贷款,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成本就要高得多。”前述权威人士称。
他还向记者表示,按照现在的设想和工作前期论证,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工作机制都有涉及,待系统建立并正式投入运行之后,将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的跨部门处罚、跨部门经营行为限制具备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从而大大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同时,对于已有的跨部门经营行为限制,系统运行之后也有望提高现有工作的效率。目前,由于证监会对有囤地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再融资并禁止IPO,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再融资申请后,证监会要向国土资源部以公函形式调查申请企业在土地开发、利用领域是否存在囤地等违规记录,国土资源部接到公函后,再以书面证明的形式,出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囤地问题的证明。
在系统运行之后,这一工作即可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诚信共享系统时时完成,即通过系统,证监会可以自行核查申请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囤地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事涉“长效机制”
记者了解到,在该系统的设计初衷当中,曾有讨论认为更多的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融资、再融资和拿地资格挂钩。不过,最终有关部门将通过另行下发行政性文件的方式,对这种处罚和限制进行关联。而目前,更多的是着重于系统建设本身的技术问题。
目前,房地产长效机制的起草已经进入最后阶段,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进行修改。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微博)表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草案已经“几易其稿”,内容改动较大,目前尚未确定最终版本。
记者了解到,包括个人房地产信息联网、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共享系统等,都有望进入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包括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内,这些基础性的信息共享系统,是本届政府施政和落实、执行政策的一个基础性思路,这一点,恐怕在房地产调控这个领域也不能例外。”前述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
在此之前,住建部已经着手开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截至2012年6月,40主要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住建部目前的主要工作,是将这一系统的覆盖面,逐步推广到所有地级城市。
“我个人认为,这套系统可以分步、分权限地逐步向全社会开放,即行业管理的信息和权限由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共享;而对于与消费者直接利益相关的‘违规售房’‘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规或者不良记录,应该逐步向社会公开,并实现可查询,这将给企业带来另一层面的更大制约。”中国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林先向记者表示。
国十一条
2010年1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国十一条”: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国十条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被称为新“国十条”。其中第三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国八条
2011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八条” ,扩大限购范围、加大限购力度,要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若不含拉萨共计35个城市,简称“35个大中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一定时期实行限购措施。
小产权房
2012年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明确,要先清理在建和未售、侵占耕地的小产权房,杜绝小产权房继续发展,再分情况治理已售的小产权房。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我国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
房产税
2012年3月6日
财政部表示继续适当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作为“房地产领域长效机制建设”任务的一部分,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研究推进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工作。
国五条
2013年2月2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会议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
反向抵押
2013年9月13日
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近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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