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业主购房一年后 莫名多出5000元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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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闻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3-09-16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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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8月,市民马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保定嘉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介公司),购买了阳光盛景小区的一套房子和一个车位,并办理了更名手续。但2013年8月底房屋交工时,开发商却告诉她车位还欠有5000元的尾款。
2012年8月,市民马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保定嘉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介公司),购买了阳光盛景小区的一套房子和一个车位,并办理了更名手续。但2013年8月底房屋交工时,开发商却告诉她车位还欠有5000元的尾款。
记者在马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看到,上面写着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待工程竣工交房时再交付剩余房款22639元。但在开发商9月4日给马女士的入住通知单上,剩余房款则成了27639元。马女士说,开发商的解释是:多出的5000元是车位的余款。
马女士称,她当初通过中介购买房屋时,与售房者商定好车位款是10万元,并已将钱全部通过中介转给售房者。但中介与售房者均未提出车位还有尾款,中介在陪同双方改名时,也没有向开发商核实是否有余款需要交纳。她认为,是中介在双方交易中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应当对此负责。
9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中介公司了解情况。
该公司客服总监白中亚,给记者出示了马女士当初与中介、售房者签订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车位款壹拾万元整”。合同上还写到,是中介协助双方到房地产公司办理的更名手续,并将房款及车位款交给了售房者。
对此,白中亚称,改名时开发商应该告知什么费用没交,作为中介公司只是协助、代办这个手续,且当时售房者只提出房屋有尾款,并没有提出车位还有尾款,应该是售房者进行了隐瞒。
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边杰称,购房合同是双方法律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一经签订便已具备法律效力。该案例,马女士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合同价款已包含车位价值,无论什么原因,马女士都有权拒绝支付,并可依法维权。
9月11日,中介公司白中亚回复记者称,其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了漏洞,现已将马女士5000元车位尾款,支付给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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