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所得征税20%为政策重申 20年前就已存在(2)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3-03-04 10:39 字号:T|T

摘要:“政策具体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我的房子是不是要按20%的差额缴税?”

北京中原地产市场总监张大伟告诉记者,其实在法律规定上,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就是20%,只不过这些年并没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

1993年我国第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出现了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的规定。

1993年版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房产交易自然属于财产转让。

在此之后,个人所得税法经历多次修订,但这一条规定一直未变。

从1993年算起,房产交易所得要缴纳20%的税,这个规定已经存在了20年。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建设部联合发文,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出具体规定,细化了何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还提出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房产交易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住房装 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都被视为可以减除的合理费用。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然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对那些无法确定原有价值的房屋如何征税做出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交易总价的1%~3%的税率征税。

实际上,这些年,房产交易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就变成了按交易总价的1%~3%征税。原因就在于,要弄清楚房屋原值、该减除的合理费用,实在太困难。

从表述上来看,国五条细则在房产交易所得税上并无变化。

责任编辑:陶静 关键字:二手房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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