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购租并举推动城镇居民住有所居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6-09-18 16:01 字号:T|T
摘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赵建)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意见》,我省将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我省将引导其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意见》要求,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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