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囤积使用散煤的通告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日报 发布日期:2015-04-23 08:55 字号:T|T

摘要:煤烟型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为迅速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等有关规定

煤烟型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因。为迅速有效降低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开始,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农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户生活及采暖禁止使用散煤,全部使用天然气及洁净型煤(洁净型煤是指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民用型煤,是将粉碎的煤料以科学的工艺加工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理化性质的低硫、低灰、低挥发分、高热值的块状优质燃料,以煤球为例,硫分≤0.4%,灰分≤25%,挥发分≤12%,发热量≥5714大卡)。使用天然气及洁净型煤与散煤的差价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

二、2015年保定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农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户,全部更换只能使用天然气及洁净型煤的环保炉具。环保炉具更换按市财政制定的相关政策对农户进行补贴。

三、保定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农村)村民及分散燃煤用户,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严禁采购、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由区政府(管委会)通过置换方式统一收回,交由大唐热电厂统一消化。对私自大量采购、囤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管委会)责任。

四、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快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区、乡(街道办)、村三级配送网络,切实保障辖区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五、限制新增经营性储煤场,取缔没有环评手续和不符合煤炭经营规划的储煤场。市区东三环、北三环、西三环、南二环内(含上述道路两侧)不允许设立储煤场。

六、严厉打击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三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由发改、工商、质监、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辖区内燃煤经营、销售、使用监管工作。

八、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69。举报范围包括储煤场地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无遮挡、乱堆、乱放,流动运输贩卖散煤,煤炭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村(居)民私自采购、囤积散煤等行为。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5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马策 关键字:通告环境污染保定环境污染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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