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筑垃圾运输车须按时间路线行驶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中新网保定新闻 发布日期:2014-12-29 07:27 字号:T|T

摘要:为加强保定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9号)、《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保市府[2012]51号)等相关规定,自2012年3月30日起,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区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

为加强保定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9号)、《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保市府[2012]51号)等相关规定,自2012年3月30日起,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市区建筑垃圾实施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必须到保定市行政审批大厅,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清运倾倒。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由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由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统一的核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必须按照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的处置、消纳场所。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2012年7月1日之前,尚不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苫盖密闭措施,预防运输泄漏、遗撒,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单位,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市区二环以内(含二环)5:30至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在符合交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经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后方可运输。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委托给未取得核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承运。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工地出入口应当硬化,并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的,由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对阻碍执法、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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