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规: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可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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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11-1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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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由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可以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了,这标志着我省“三农”融资难的现实问题有望缓解。
近日,由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办法》规定,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可以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了,这标志着我省“三农”融资难的现实问题有望缓解。
《办法》提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服务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及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和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依法取得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三是具有依法取得的其他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办法》要求,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畜牧养殖、购置或更新农业设备及其他合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抵押授信金额由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提供抵押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的50%。抵押贷款的执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低于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水平。当借款人无法到期还款时,对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处置,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流转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由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对无法实现再流转的,可以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资金偿还贷款,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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