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买家违约中介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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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八百家资讯中心
发布日期:2014-01-06 10:35
字号:T|T
摘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担保法》也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介绍
为了方便儿子上小学,张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将现在居住的房子卖掉,换一套学区房。张先生很快联系了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将自家房屋信息在中介公司进行了登记并交纳了5000元中介费。
中介公司介绍了一位要买房的刘女士,经过几次看房,上个月5号,双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刘女士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张先生支付30万元的首付款,剩余房款刘女士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在签订合同当日,刘女士交纳了两万元的购房定金。
可是,到了该交首付款的期限,刘女士却一直没有交纳。张先生非常着急,因为他和妻子刚好看中了一套学区房,急需刘女士的这笔钱准备签合同。张先生让中介公司多次催促刘女士未果。于是,张先生抱怨中介公司给自己找了这么一位不靠谱的买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中介公司却认为,自己已经多次催促刘女士支付首付款,现在刘女士反悔,与自己无关,坚决不同意退还中介费。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先生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专业律师告诉张先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担保法》也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其义务是向张先生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其促成了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张先生就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因此,张先生无权要求中介公司返还自己已支付的中介费。
另外,本案中,刘女士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刘女士已交纳的两万元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律师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而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追究居间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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