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壳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修改再延后

扫描到手机 全国楼市 来源:华夏时报 发布日期:2013-11-09 16:40 字号:T|T

摘要: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5年立法规划,其中修改《土地管理法》被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表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今后5年内会出新结果。

《土地管理法》修改延期似乎已成定局。

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5年立法规划,其中修改《土地管理法》被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表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在今后5年内会出新结果。

“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并没有纳入正式的审议范围,当时的措辞是‘适时安排审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近日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认为,原本要在去年底就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今年被改为“适时”审议就表明已经延期了。“《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推迟了。”11月7日,他这样明确告诉本报记者。

5年内再出结果

作为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规,《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后,仅在1998年作过一次修订,2009、2010、2012年连续3年进入当年人大立法的修改计划中,但结果都不了了之。

最近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去年底。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只是删除了第47条中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的内容,结果未通过。

据了解,今年全国人大常委工作安排中的一个任务就是抓紧研究制定5年立法规划,并继续审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而修改同样没有结果,随后在4月、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再提及这一问题。

曾参与国务院法制办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活动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表示,土地牵涉到的利益群体庞大且复杂,修法难度非常大。

各方争执不休,但国土部一直在研究制定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的政策。

国土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小组组长、副部长王世元在6月的一次座谈会上透露,该部草拟了“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议”并上报至国务院,作为三中全会前的决策讨论参考。今年初,国土部在部署2013年重点工作时特别提出要研究制定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

只修改征地补偿不够?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蔡继明此前表示,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仅仅着眼于土地的补偿标准,被相关部门否定不足为奇。如果只是大幅度提高补偿标准,解决不了征地难的老问题,还会产生诸多新问题。

中国土地协会一位副会长告诉记者,有关《土地管理法》如何修改,十七届三中全会有过专门的表述。当时提及包括农村土地确权、改革征地制度、同地同价、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但现在修改的内容却并未有实质性的突破。

据记者了解,征地改革工作在2004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就被纳入其中,但其表述仅为“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必须推进我国征地制度改革”。而负责土地管理的国土部早在1999年就开始对征地制度问题加以研究,2001年在我国5省9市开始征地改革试点,但这些年因征地而暴露的问题却越来越多。

在征地过程中,补偿标准怎么定,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的认识均不统一。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近日撰文指出,解决目前的征地矛盾,制度设计是关键。他表示,要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而“所有的问题都会触动利益,这就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事实上,过去多次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主要集中在农地入市这一领域,直到去年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方面,农地改革再度被提上议程。据记者了解,发改委、国土部日前正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等领域的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以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包括确权、颁证制度等。

修订还需谨慎

7月22日,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考察时,国家主席习近平表示,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又通过合乎规范的流转增加农民收入等一系列问题在下一步改革中要好好研究。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也承认,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设定仍存在不同意见。

回溯过去5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法范围的缩小在2011年就已确定。当年,时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的甘藏春表态称,完善征地制度的重点,应该放在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上。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近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一定要配套土地财政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因此,当决策层面对利益交织复杂的土地问题时,经济问题绝对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修订需要“谨慎”而为。此外,改革土地制度必然涉及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等制度,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前不久在某座谈会上指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框架与中国现行的基本制度是基本相适应的。他当时强调,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等三大核心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一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就此认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宁愿慢一点,只要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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