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小夫妻房屋租赁合同 没续签转化为不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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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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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外地工作的朋友解决居住问题,租房大概是首选,但由租房引发的纠纷让很多租房的朋友感觉纠缠不清,且难以处理。
在外地工作的朋友解决居住问题,租房大概是首选,但由租房引发的纠纷让很多租房的朋友感觉纠缠不清,且难以处理。
小于和小赵夫妇2012年1月被公司指派到本市的分公司工作一年。即在本市与张某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二人租住张某在本市某小区的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租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租金每月1500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一年的租金18000元。一年后二人的工作期限需要延长,继续在该房屋居住并按月向张某交纳租金,张某没有提出异议。2013年6月小于和小赵完成工作准备从出租房搬走,张某提出现在已经过了出租房屋的旺季,原合同租期为一年,二人应该补交后六个月的租金。
小于认为,租房的合同早已到期,所以对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约束力,所以不同意补交后六个月的租金。
合同已经到期,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是否还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截止期为2013年1月14日,但在合同到期后小于和小赵没有搬出房屋,而是继续在此居住,即使用该房屋。二人按月交纳租金,张某接受,表明出租人张某没有提出异议,即没有反对。根据上述规定原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双方仍旧存在房屋租赁的法律关系。但是此时的合同租期不再是一年,而是不定期。
既然房屋租赁合同依然有效,那么小于和小赵是否就应该向张某交纳剩余六个月的租金呢?当然不是,因为现在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依据法律规定转化为了不定期的合同。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指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通俗地讲就是租赁期间不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依据该规定可知,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并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只需解除方向对方发出通知就发生法律效力。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都无需向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简单地说小于和小赵与张某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到期后没有续签书面的租赁合同,就转化为不定期的合同,小于和小赵通知张某不再租赁,要搬出房屋可视为解除合同,至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即为终止,二人无需再向张某支付剩余六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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