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为何“房姐无房”倒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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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3-09-27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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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人以贫富差距来解释一些网民对龚爱爱“房多”与“分红多”的不满,但“仇富”并非流行于互联网之上的“主流思潮”。一个简单的佐证就在于,像比尔 盖茨或袁隆平这样的超级富豪,在网上得到的认同和赞誉比仇视要高得多。
有人以贫富差距来解释一些网民对龚爱爱“房多”与“分红多”的不满,但“仇富”并非流行于互联网之上的“主流思潮”。一个简单的佐证就在于,像比尔 盖茨或袁隆平这样的超级富豪,在网上得到的认同和赞誉比仇视要高得多。
9月24日,“房姐”龚爱爱案在榆林市靖边县法院开审。龚爱爱被指控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她当庭否认自己犯罪。而一些网民的兴趣并不在此,他们失望于庭审并未涉及“房姐”的多处房产及巨额财产。
这样的情景似曾相识。前不久在广州海珠区法院开审的“房叔”蔡彬案,就跟房没多大关系;而在陕西开审的“表哥”杨达才案,也与表关联不大。一些网民惊讶于“房叔无房、表叔无表”,并怀疑这背后可能潜伏着腐败。
但这种怀疑毕竟没有证据的支撑。“房姐”与“表叔”只是媒体给当事人贴的标签,并不意味着这就是案情。对法院来说,它奉行的是“不告不理”,庭审不能超越检方的指控范围。“房姐无房”其实在侦控阶段就已决定了。所谓的“龚爱爱案”,本就不是“龚爱爱多房案”,而是“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因此说,与其追问法院为何不审“房姐多房”,还不如去追问为何不将“房姐多房”纳入侦查和起诉的视野。
与“房姐多房”最接近的一个罪名,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但这一罪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龚爱爱并不具备这种身份。也就是说,龚爱爱并不承担其“房多”的合法性证明责任。如果侦查机关能证明龚爱爱的财产系非法所得,那就得直接按涉嫌的罪名起诉,比如盗窃罪、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
媒体和网民还对龚爱爱的神木农商行董事身份颇感兴趣。据称,龚爱爱是这家银行的8位自然人发起股东之一,持股11.6985%,每年的分红高达千万。但与前面的分析一样,如果不能证明龚爱爱的持股行为非法,她每年分红多少又与司法何干?
有人以贫富差距来解释一些网民对龚爱爱“房多”与“分红多”的不满,但“仇富”并非流行于互联网之上的“主流思潮”。一个简单的佐证就在于,像比尔 盖茨或袁隆平这样的超级富豪,在网上得到的认同和赞誉比仇视要高得多。所以说,“房姐”的问题和“房叔”、“表哥”并不一样。“房叔”与“表哥”同为官员,理当在巨额财产的来源上,接受司法更严苛的审查,以及舆论更严苛的监督。
对于侦控机关来说,面对“房叔无房、表哥无表”的社会关切,确有必要及时、正面回应。在“房叔”蔡彬案中,检察机关曾表示,目前掌握的证据显示,“房叔”受贿与其房产的关系不大。这一回应比没回应当然要好,但从舆情反馈上看,目前的回应还未能为网民在“房叔”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解疑释惑。所谓“目前掌握的证据”,理当在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之间,作均衡的公开。“表叔”那些被网友一块块扒出的表,侦控机关也得有个解释:究竟是网民造谣呢?还是那些表尚不构成“巨额财产”。司法公开,不应只局限在庭审和判决。只要稍稍浏览一下国外的报刊,就不难发现,大量的案件信息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其实是控方在庭审之前就已发布了。“以公开促公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才是阳光司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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