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两年的房竟被悄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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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商报
发布日期:2013-08-2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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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入住两年之久的“家”被人无声转移,认为房屋出售人夫妇的财产分割协议侵犯了自己利益的方云,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诉讼。
入住两年之久的“家”被人无声转移,认为房屋出售人夫妇的财产分割协议侵犯了自己利益的方云,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诉讼。近日,章丘法院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后,章丘法院审结的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0年5月,方云购买了李香名下的一套房产,一次性交付全部购房款后拿到李香的房产证,方云于同年12月搬进了自己的新家。岂料,李香的离婚风波竟然给了自己这个外人一记闷棍。
2012年10月,李香的前夫张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当事人张勇对法院隐瞒了该房产已出售给方云的情况,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将早已出售给方云的那套房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并要求方云搬出该房。方云得知情况后,认为张勇是通过恶意诉讼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张勇与李香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章丘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事实,认为张勇在明知该房产已出售给方云的情况下,通过恶意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的形式获得房屋所有权,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撤销之前的民事调解书。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别”,承办法官介绍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利用调解进行诉讼欺诈的现象尤为突出。譬如,婚姻诉讼中假离婚意在逃债; 物权纠纷中侵害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出于更为有效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列入新《民诉法》第56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之前,第三人发现自己利益受损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制度实行救济。撤销之诉赋予了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作为第三人的另一种救济途径,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而且具有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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