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改车位价钱还上涨 保定康泽园使出“狠法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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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晚报
发布日期:2013-07-2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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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康泽园(南区一期)小区公共绿地被改成车位,引来了业主们非议,更变本加厉的是这些车位租赁费用突然涨了价。接到居民们的报料后,记者前往调查。
虽然物业“哑然无声”,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却有明确“说法”,为此记者结合居民们集中反映的疑问,邀请专家、律师给予解答。
【解疑一】物业单方能不能改绿地为车位?
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张瑞红律师:小区内绿地是否改建成停车位,应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把绿地单方面改建成停车位,而且绿地改建为停车位的使用权应归全体业主,收益当然也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占用此收益是违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解疑二】占绿改车位后属谁所有?
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樊文芝律师: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在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没有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属于某个业主的,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然,此车位是否收取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不应由物业公司越俎代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疑三】其车位收益归谁?
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张瑞红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物业公司没有权利私自把绿地改建为停车位,更没有权利收取任何费用,并占为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物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解疑四】停车费突然涨价 业主该咋办?
市物业协会秘书长田军:“绿地改车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又加上突然调涨停车费用,这样的做法确实不妥。如果要调整停车费用,物业应该与业主委员大会协商决定,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应该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另外,他表示,就我市而言,目前仍没有单独对小区车位费有一个具体收费标准,在实际管理中造成一定的局限。如果业主们遇到物业单方定价,可向房管部门或者辖区办事处、社区等反映,让相关部门出面调解,双方协商,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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