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往外出租 物业公司有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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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晚报
发布日期:2013-03-0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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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适用房有违规出售、出租、闲置等行为的,物业公司有巡查和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的义务。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后新建经适房小区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要把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
经济适用房有违规出售、出租、闲置等行为的,物业公司有巡查和向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的义务。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后新建经适房小区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要把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
经适房管理与物业公司挂钩
据介绍,今后,凡是没有办理预售许可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开发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同时,住房保障部门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调查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事项、期限、报告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委托调查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经适房存在的违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等行为,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初步调查核实,并将初步调查结果及依据书面告知市保障办和市房地产监察队,市保障办、市房地产监察队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在小区内将其房屋坐落等信息予以公示。
据了解,郑州市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凡是物业服务企业没能按要求实施巡查报告制度的,则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招标工作,并将其行为计入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同时,市房管局强调,要更加严格地做好公职人员申请家庭审核把关工作,其中公职人员(含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对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对在编公职人员隐瞒真实身份,通过其他身份或渠道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公职人员申请家庭公示信息必须明确注明是否为在编或非在编人员、供职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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