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地税局解读“国五条”细则 卖房征20%个人所得税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3-03-06 06:49 字号:T|T

摘要: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房地产调控“国五条”细则,其中明确提出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该细则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调控”。

房地交易中心人头攒动

房地交易中心人头攒动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房地产调控“国五条”细则,其中明确提出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该细则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调控”。

记者通过保定市地税局了解到,转让房屋征收个税非新政,征收方式分20%和3%两种。

3月5日下午14时许,记者来到位于保定市恒祥南大街93号的房地产交易大厅,看到门外站着很多前来办理房产过户的市民,纷纷议论着新近出台的“国五条”。走进交易大厅,十几个窗口前均有人在排队,休息席上也坐满了正在等号的市民。

张先生准备转让自己天威一区的一套住宅,上周刚刚与买方达成协议,今天一起来办理过户手续,他们是上午10时许来到大厅的,上午刚刚排到他们,工作人员就下班了,只能等到下午继续办理。张先生告诉记者,其实自己这套房子原本并不急着卖,听说卖房的个人所得税又要上涨了,所以有个合适的价格就尽快出手了。与张先生有同样心理的市民,在交易大厅里比比皆是。

据保定市地税局税收政策处工作人员辛亮介绍,对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一直在执行,有按照转让收入1%计征和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两种方案,之前大多情况是按照前者的,此次“国五条”细则对于此前的规定进行了重申,严格按照后者执行。按转让所得20%计征,具体来讲,就是能够提供原始凭证的个人住房出售,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包括装修费、手续费、公证费等。

此外,对不能提供购买发票等原始凭证的,将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统一评估,一律按评估价的3%征收。

责任编辑:李雯 关键字:互动房缘保定房产保定热线二手房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