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 解除权行使期限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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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动房缘网
发布日期:2013-02-02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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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2007年7月,张某与李某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张某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房价款为人民币98万元整。其中约定,除93万元房价款外,在交易过户之后,李某保留尾款5万元,待张某房屋交付、户口迁出后10天内付清。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乙方(李某)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甲方(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买卖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007年10月10日,买卖双方在完成产权过户、房屋交付手续之后,张某将自己的户口从房屋内迁出。而后,在张某索要尾款时,李某一直拒付,直至一年以后的2009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方面,存在很大的争议。一方面,张某的解除权有合同依据,且根据《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依据该条款,解除权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李某未催告,故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未超过,张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支持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而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张某行使解除权时间已超过1年,其不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考虑到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开发商对商品房的买卖,而没有专门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规定,故我们认为,该买卖合同被判决解除的可能性较大。然而,上述司法解释中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本案中,张某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确实过长,如果法院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参照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亦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故,为了避免风险,解除权应在一年之内行使,方为上策。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张某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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