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如何做到“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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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2-12-3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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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闭幕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征地补偿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指出,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仍存不同意见。
日前闭幕的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表决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征地补偿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指出,目前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仍存不同意见。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于牵扯到被征地对象和地方政府的根本利益,注定会有不少争议。由于存在争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修法延期完全可以理解。多一些时间思考和讨论,才有希望化解分歧,形成共识。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诸多争议点中,补偿标准最受关注。据悉,有关方面已经删除了现行法律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确定了“公平补偿”原则,但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未做明确规定。很显然,“公平补偿”相比“30倍上限”是一大进步,但如何确定“公平补偿”却是不太容易的事。在笔者看来,对于“公平补偿”这一模糊概念,需进一步确定N个补偿原则,并围绕每个原则制定详细的补偿政策。
首先,“公平补偿”应该是市场化补偿。即征地补偿标准应该由市场来定价,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直接来谈判。无论是目前的“30倍上限”,还是业内专家建议将土地补偿标准提高10倍,都是人为预设补偿标准,这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
其次,“公平补偿”应该包含保障化补偿。某个时间段的征地补偿标准即使是市场化补偿标准,也不能完全补偿农民,因为土地是农民最有效的生存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后前途会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在以市场化标准补偿农民的同时,还应该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保。
其三,“公平补偿”应该包括长期化补偿。征地之后,在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大头。随着土地升值,农民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土地增值收益。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不能是一次性“买卖”,被征地方即农民不能只是获得补偿金,还应得到社会保障,并获得长期收益。虽然这样的安排会抬高征地成本,但这才是“公平补偿”。较高的土地征收成本,是发展城市化、工业化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此,才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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