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法院审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 坚决维护工人权益

扫描到手机 保定新闻 来源:保定日报 发布日期:2012-12-17 09:12 字号:T|T

摘要:安新县三台镇一老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其定期支付后,仍拒绝支付,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近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安新县三台镇一老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经有关部门责令其定期支付后,仍拒绝支付,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近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安新县三台镇的韩某开办高频厂,雇佣了何某等13名工人,但没有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到2011年10月份,韩某拖欠何某等13名工人工资4万余元,工人多次向其索要,韩某拒不支付。

2011年10月17日,何某等13名工人向安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当年10月20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合同法》,对韩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韩某于2011年10月21日10时前支付何某等13人双倍工资共计9万余元,韩某仍拒绝支付。当年10月22日,韩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的韩某酒后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张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且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韩某与13名工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其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安新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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