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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保定公积金政策放宽

2015年05月05日 10:11

 

贷款上限60万,首付比例20%,年限不超过30年

首套房结清贷款,则二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5月1日起,新修订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实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上调为60万元,首付比例下调至20%,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上调为60万元,而此前这一上限的额度为40万元。不过,并非所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都可以贷款60万元。根据新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额度必须满足相应的房价比例。

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70%;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80%。

这同时意味着,购买首套房,首付最低为20%;购买二套房,首付最低为30%。

此外,贷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当前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15倍。贷款人月还款额,不能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之和的50%(借款人为单身的,核算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还款能力)。

在贷款年限上,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能超过房屋使用年限)。一般情况下,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退休时不足30年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后5年止。

 

购房、死亡、患重大疾病等

14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直系亲属也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七)离休、退休、退职的;(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九)被判处刑罚的;(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工作调动不办理账户转移的;(十二)在职职工参军、脱产上学的;(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上述第(七)至第(十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哪些情况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怎样确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租住商品住房的,一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限额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

(三)贷款购房提取的,首付款提取实行一次性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五)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支付的费用总额(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账户余额)。

 

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为单位

10%至15%,

个人8%至10%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单位10%至15%,个人8%至10%。

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奖金、补贴、加班费等均应计算在内

根据新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方面进行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缴存比例为单位10%至15%,

个人8%至10%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至15%,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至10%。

1998年12月15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比1998年12月15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需增提6%至10%,但最高不得超过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但不得高于15%。

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样有上限。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单位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责任编辑:马策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5/0505/589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