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正式提出是在20世纪60年代。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先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由于该咨文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也纷纷以“四项权利”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7年9月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会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房地产消费市场投资持续稳定增长,但房地产消费市场在商品房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