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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起保定乱扔垃圾露天烧烤等要罚款了

2015年07月08日 09:29

7月5日,我市出台了《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于今年8月5日起开始实施。对于市区内私搭乱建、贴小广告、乱扔垃圾等行为,都将进行罚款。

乱贴乱涂小广告,实施者罚50至

200,组织者发2万至5万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堆放物料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城市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占道加工、禁止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乱停乱放非机动车妨碍交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处以一百元罚款, 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且拒绝立即驶离,处以二百元罚款。

饲养者拒不清除宠物粪便处以

五十元罚款

摊点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垃圾、粪便。违反规定的,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餐饮摊点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居民将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违反规定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处以十元罚款。

禁止乱倒污水,乱丢电池、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违反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禁止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乘车人在路上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禁止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马策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5/0708/601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