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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产业转移企业可实行税收分享

2015年06月25日 09:09

24日,自财政部了解,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旨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

根据办法,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三税”)。

办法明确,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两部门表示,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办法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杨怡如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5/0625/599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