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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限购限贷 地方政府或不能再“任性”
2014年12月29日 09:20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 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 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行政机关“法 无授权不可为”等精神的忠实体现。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 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内容,一是更加注重保障公民权益。只要关系到公民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于法有据。通过对地方政府规章与 法规的权限划分,也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二是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按照一定的层级关系,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 用法律确定这种关系。
责任编辑:马策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4/1229/555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