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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并入公租房 住建部出台意见规范运行
2014年07月14日 10:577月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显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近日对外发布《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管理工作。分析人士表示,此前备受关注的保障对象、租金,以及退出机制方面,住建部都给出了更加完善的规范运行措施。
“公廉并轨” 廉租房并入公租房
“公廉并轨”,是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合二为一”并轨运行,实现统一建设、统一申请、统一分配,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通过财政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为“城市低保人群”、“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
具体到廉租房和公租房这两类的产品来说,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的职工等一些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产品,住房不归个人所有,而归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是承租者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的。
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住房非常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福利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主要是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长期关注保障房工作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目前保障房分产权型保障和租赁型保障,然而,由于制度性的设计和管理模式不明确,在基层“资金落实不到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分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就很难避免。因此,廉租房并入公租房,实现“公廉并轨”实际上就是要重新梳理这个问题,也是把这两个产品进一步协调,把保障对象、租金、制度管理以及推出机制的统一化。
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杰此前告诉《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当前,保障房有两类受保障群体,一类是收入增长潜力较大的,尤以刚毕业的青年人为主,政府对其在住房方面只需给予临时性帮助,如公租房和货币化补贴;另一类是收入没有可能大幅改善的,比如五保户、低保户,政府有义务将其住房需求背负起来。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住建部出台《意见》中的保障对象涵盖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前外来务工人员不能租廉租房,本次根据住建部出台的《意见》,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除了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还包括了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样外来务工人员符合相关的收入财产等标准也可以去申请廉租房。
据本报记者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试行“公廉并轨”。河南郑州(楼盘)试行,改为向应保群体出租;山东烟台(楼盘)也进行了“并轨”试点。对于两地“大并轨”思路,前任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内的住建部高层领导均表示认可。
并轨后实行差别化租金
值得关注的是有,以前廉租房的租金特别优惠,公租房优惠程度低。分析人士指出“公廉并轨”之后租金要分档次,针对困难程度不同的群体,设计不同的租金标准,这样也便于操作。
此次,住建部次发布的《意见》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意见》要求,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另外,针对由于保障群体不完全一样,需要分别申请、排队,导致群众申请不便的问题,《意见》指出,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
退出机制将完善
廉租房与公租房平行运行,造成了一些问题,退出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考验。对于因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从廉租房对象转换成公租房对象的,需退出原廉租房保障后再申请新的公租房保障,给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保障房受益者中,家庭收入增加了,已经不符合住在保障房的条件了,如果退出,怎么退?如果不退该怎么办?由哪个部门负责执行?”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珏林此前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大规模建设保障房后,如何发挥最大功效、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将是下一步重点和难点。
本次住建部发布的《意见》加强了对退出机制的统一管理。为杜绝并轨后公租房的各种欺诈行为,《意见》特别强调应对公租房加强使用退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同时,住建部也完善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另外,《意见》中还首次提出公租房承租人可互换住房的条件: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不过,有分析人士指出,保障房的配租是根据不同家庭情况,如人口数量、地理位置、可承受租金水平等因素考虑的,互换的可操作性存在不小难度,相关部门应该会出台补充规定加以完善。
责任编辑:刘冰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4/0714/475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