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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立法禁止物业捆绑收取电费 最高罚5千元
2014年03月22日 10:12针对一些小区物业捆绑收取电费的现象,20日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的《河北省电力条例(草案)》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
目前,有的物业企业和代收电费的单位,存在着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作为供电前置条件的现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缴费用电。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拒绝供电。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前置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马策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4/0322/424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