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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雄县两农民因污染环境被判刑并处以罚款

2013年12月20日 08:08

19日,保定市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两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杨某、王某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据悉,公开宣判污染环境案件在该市尚属首例。

被告人杨某,山东省曹县农民,捕前住雄县昝岗镇赵岗村。2013年6月至7月6日,杨某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进行电镀加工,为塑料管模具镀铬,并将生产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所租住的院内渗井中。

被告人王某,黑龙江省桦南县农民,捕前住雄县亚古城村。2013年8月初,王某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备情况下,擅自在租住内进行电镀加工、为空调支架镀铬,将生产过程中的污水直接排放到院外渗坑中。

经检测,二被告所排污水中均含有害物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开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电镀摊点,并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渗坑中,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策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3/1220/382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