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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小区业主共有地被划车位出租 物业行为属违法
2013年09月04日 09:11问题反映:馨乐园的居民打来热线反映,小区内的马路边和空地上规划了几十个车位,物业租赁给业主,每年1000元。“我们入住时小区内没有规划的车位,停车也不收费,现在物业忽然这样做,作为老业主,我们觉得不太合理。对于这种地上车位,有没有相关的政策约束。”
热线记者:记者从保定市物价局和住建局的有关业务部门了解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权法》相关条文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责任编辑:郑世娜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3/0904/326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