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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不能搞“有罪推定”

2013年07月26日 08:44

贾康提出在中国实施房地产税改革,是完成经济社会转轨与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设,将会产生4个方面的正面效应:一是增加中国直接税比重,改善税制结构,降低中低端收入者的税收痛苦程度;二是为解决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问题,提供地方层面的支柱税种进而落实省以下分税制;三是促使已实施的房地产调控新政体现其应有的“治本”水准;四是优化收入和财产的再分配以抑制“两极分化”。可见,这一改革一举多得、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颉培培

文章来源:http://bd.zhijia.com/news/2013/0726/30191.shtml